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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建设低空装备第三方检测认证体系

而作为贴条的执法者,严格根据眼见的事实而贴条,完全是依法行政的行为,反而应该受到肯定和赞扬。

其中的法律全球化,大致可以被理解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领域呈现出的一系列超越任何国家、政府控制范围,并在文化、法律及政治领域引发相应变革的现象或过程。《检察日报》2011年2月24日学术版 进入专题: 全球化 公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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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际关系、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家间政策和法律的协调仍然以民族国家为中心,但是新时代的冲突法却并非产生在国际基础上,而是建基于多元体系间的冲突之上。其根本特征是非国家化,即这种全球化已经不同于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化活动及过程,而是法律服务于无经济边境的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产生了超国家的影响及后果。在实践中,各国日益增长的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突破了传统上关于公民身份是个体持有的与一国相符的排他性身份理论,这无疑将对公民文化的内在机理与法治秩序的建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全球化的今天,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却挑战了这种观念。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新世纪的政治与经济。

其二,各类跨国行动(诸如人权保障、环境保护、军队控制、妇女权利、劳工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等)的实践常常被概括为超国家的公民实践。国家主权观念在相关领域备受挑战,导致国家、主权概念以及国内法、国际法关系的根本改变或重新诠释,传统的民族国家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所拥有的巨大权威正在趋于减弱,从而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及其意义。但它至少希望可以击破一部分法律人的想象:给我一个杠杆,我就可以转动地球。

而独立性的迷思却是将多元的问题通约在一种未经反思和批判的普适尺度之上,将技术性的制度问题上升至原则性的顶层设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人失去了他们得以自我认同的职业美德——就事论事。因此,律师真的要独立吗?律师真的能独立吗?又是什么类型的独立,何种程度的独立?归根到底,律师能否独立于自己所存在的政治、伦理和文化秩序?这些不是我们应该提出并予以反思的问题吗?同时,律师的独立性也不是一种可以推演到极致的绝对规范。我们还应看到,中国共产党从来都不是西方宪政意义上经由选票竞取而上台执政的派系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制度内的角色也并不是西语所说的first among equals。但历史并非从来如此,在此之前,保守和审慎才是法律人的美德。

宪法学者陈端洪就曾将中国的主权结构归纳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一形式。实际上的逻辑可能正相反,法律人经常会用中立性的话语包装自己的行业利益,从而俘获旨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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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此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也是无所不在的。因此,独立性就好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带给法律人以至高无上的道德优越感和勇气,另一方面也让他们失去了面对国家、人民和共同体时的敬畏之心。这种独立性的迷思在一定程度上驱动着法治精英们的思考。而不能简单地预设,所有的问题都起因于律师不够独立或没有独立,所有的出路都在于律师独立起来或更加独立。

本文意在开启讨论,而不是给出结论。美国宪法学中有一句名言,宪法跟着国旗走,而不是跟着《纽约书评》转。因为在我们的宪法秩序下,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宪法尊严是可以做到有机统一的,并不存在着无法调和的根本性矛盾。但至就笔者个人意见来看,独立性未必就是解决中国法制所存在问题的万能药。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北大-重大)研究人员来源:观察者网 进入专题: 律师 。假如一种政治体系并未提供良性变革的内在机制,法律人能否放弃其公民律师的角色,转而成为推翻旧秩序的造反者?但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应该追问一种更根本的问题,到底谁才有权定义一种政治体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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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严肃而真诚地讨论独立性,首先要提出的问题就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万安黎教授曾指出,非西方、发展中或第三世界国家在改革选择中之所以出现偏差和失误,往往就在于将西方学界基于现实所抽象出的、应予反思的理论模型,拿来作为一种应予追求的梦想和改造目标,她得出这一结论的研究案例就是日本在金融业改革中借用的哈耶克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独立性仅有工具价值 回到眼下的现实内,我们也不难发现,不少律师一方面公开追求相对于专断政治权力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却隐身投入了新经济和知识精英的怀抱,成为资本的工具,知识的帮凶。换言之,对于并非律师的人们而言,律师的独立性之所以有意义,只能体现在它对一种或多种更为根本的目标的作用力,例如,律师的独立性可以促进自由、法治或人权。过去数十年间,美国一直在两条战线上塑造着两种不同的律师形象。在精英和民主分歧越来越大的今天,法律人也需要承担起越来越大的政治作用,但这作用决不是简单的、单向度的独立性就可以概括的。或许在他们看来,倾下身这一要求本身就是不独立或不够独立的表现,为独立性的要求所不容。但在现实中,独立性却经常成为一种不能加以讨论的原则问题,成为有些人所掌握的一种无往而不利的话语武器。

他可以批判或者改造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有权通过宪制提供的机制进行种种常规或非常规的变革,但却不可能超越共同体的根本政治秩序。新誓词有悖律师独立性吗? 如果观察新律师宣誓词所激起的质疑声音,在短短不到150个字的誓词内,最具争议的或许就是我保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他们务必要自觉地意识到,在建设民主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法治精英确实有了更多的渠道进入政治过程,可以动用更多的资源来说服政治决策者,但他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化身,他们还不是人民自己,甚至无法代表着他们的同行——在祖国大地千千万万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一种在法律人圈子内相当流行的意见可归纳如下,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其天性要求律师的独立性,个中关键就是律师可以独立于任何派系性的政治力量,当然也包括来自政党的干预。

问题的答案还是要回到我们的宪法。因此,如果法律人认同这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认真对待这部宪法的文本、结构和意图,至少笔者看不出前述质疑新律师誓词的理由所在。

近日,司法部发布的新进律师宣誓词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即在于誓词的某些要求违反了这种想象中的独立性。在美国本土,美国致力于培育出一种公民律师的角色,这一角色定位要求律师不能只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还要为共和国的利益服务。根据这种独立性的话语,凡是受到约束的,就是不独立的,因此就是不正当的。真正的法律精英应审时度势,让疾风暴雨式的政治尽可能地缓和下来,疏导群众在一时间迸发出的政治激情和能力(但不是扼杀之),这不正是联邦党人律师们在美国建国过程中扮演的历史性角色吗?也许有人会认为,斗争的对象决定着斗争的手段。

有时候逻辑可能正相反,独立性才是问题的成因。但我们在此务必进一步追问,如果前述图景确实存在于一些法治精英的头脑内,那么他们想象的是谁的宪法,又是独立于什么的独立性。

甚至可以说,如果未能自觉地提出并且真诚地思考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法律人就有可能在自以为是的追求独立性的过程,成为独立性这一概念本身的奴隶。我们有很多法律人都在想象着一种独立性。

这种意见还可能认为,新誓词所包括的诸项要求彼此之间是无法和谐共存的。在这里,有一种胜利叫撤退,法律人如要成为真正的政治家,承担起一个社会内精英和大众的平衡功能,他们首先要做的是反求诸己。

假如纯粹是为了独立性而追求独立性,为了做建制的反对派而反对,自身即无力也从来不努力去提供一种整全性的纲领,这种基于独立性姿态的反对往往只有表演性的功用,在整体性的成本效益权衡中基本上是弊大于利的。而至于诸如此类的因果性判断能否成立,则只能通过具体的经验性研究来加以验证。根据这一逻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可能导致律师的不独立。当然,至于如何做到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事业和宪法尊严的三结合,这不是本文可能处理的大题目,但我们法律人至少应具有提出这一问题的意识和勇气。

而送给他们一句马克思的话,抓着自己的头发是无法让自己离开地球的,或者是中国的那句老话,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就是说,独立性未必就是越多越好,在任何一种健康的法治秩序内,律师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

事实上,近年来有很多研究得出了正相反的因果结论,世界各国的律师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强大的、难以动摇的利益集团,他们用独立性的话语来包装其派系性的利益诉求,最终让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律精英的人治。这并不是说香港终审法院在该案中错误解释了香港《基本法》的第24条,但问题在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基本法最高解释者以及基本法起草者以多种形式(包括1999年的人大释法)就双非子女问题给出基于立法原意的解释后,香港终审法院却还是反其道而行之。

在这种想象中,中国现阶段法制改革的困局和出路都可以一言以蔽之:虽然问题千万重,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独立性的缺失。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阿玛蒂亚•森在思考平等议题时提出的equality of what,提出独立性到底是independence from what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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